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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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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自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将统一为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定点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省医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和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基本医保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三、《管理办法》由哪些内容组成?

本办法由总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内容及期限、监督检查、附则5个章节共28条组成。

四、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金统筹区制定有本区域医保定点机构规划的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本省医保的有关规定,已建立与医保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保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兼)职管理医保工作的人员。

(四)配备符合本省医保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五)解除服务协议后满三年,并符合医保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申请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情况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确认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服务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场地平面图(标准面积、功能分区等);

(六)在册职工名单;

(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医疗机构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定点?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自愿原则,向县(市、区)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

七、申请定点医疗的机构受理、评估需要多少时间?

根据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及国家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本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医疗机构再次申请定点。

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如合并、拆分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后,须到医保部门办理哪些事项?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拆分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以及执业范围变更为以整形美容、辅助生殖、养生保健等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定点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经办机构重新提出定点机构申请。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执业范围、核定床位数等的定点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医保服务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定点申请评估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医保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有关事项,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定点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如何监督考核?

鼓励各级经办机构根据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对辖区内定点机构实行位次管理,建立定点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定点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对不符合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服务协议期满前,经办机构应对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定点机构与其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十一、异地就医定点机构如何申请?管理办法?

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基金统筹区经办机构提起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当地经办机构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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